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保护的利益有什么不同?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24 15:35) 点击:245 |
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保护的利益有什么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制度设立上最初就是为了保护缔约双方从开始接触、磋商到合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时双方之间为此而形成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并基于这种特殊的信赖关系期望通过合同的订立、履行去实现合同目的过程中产生的信赖利益。而违约责任则重在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履行利益,所谓履行利益是指合同当事人基于合同的生效,实际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