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邱金香主任
邱金香主任律师
吉林 通化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邱金香主任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的试用期如何约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3-21 15:42)    点击:229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的试用期如何约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假定某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经约定过了一次试用期,如果该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调换了新的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又与他约定了一次试用期,则这一次的约定就是违法的,因为违反了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的法律规定。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邱金香主任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邱金香主任律师,邱金香主任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邱金香主任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435566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邱金香主任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通化律师 | 通化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邱金香主任律师主页,您是第31644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