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用信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1-28 11:42) 点击:191 |
录用信能否代替劳动合同? 录用信与书面劳动合同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因为录用信只是用人单位想要与拟录用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单方通知或信件,属于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愿,劳动者可以决定接受,也可以决定不接受;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双方协议。也就是说录用信和劳动合同在招聘和录用劳动者的过程中,两者是起着不同的作用的。 一般在招聘和录用员工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先向拟招聘的劳动者发送录用信,劳动者持录用信入职,那么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录用信与劳动合同处于不同的地位,起着不同的作用。 劳动合同可以包括录用信中的部分内容,也可以在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在劳动合同签订后,使录用信失效,也可将其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继续有效,但在两者内容约定不一致时,应当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作为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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