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邱金香主任
邱金香主任律师
吉林 通化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欢迎来到邱金香主任律师的网站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暂时没有好友
友情链接
网友留言

  • 暂时没有留言

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1-26 14:50)    点击:151

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首先,在现代社会,能建立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均系成年人,都有独立判断是非的能力,无疑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其次,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一方给付对方分手费完全出于自愿,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因素的影响,是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目的而实施的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最后,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是当事人对个人私有财产的处分,显然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邱金香主任律师提供“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房产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邱金香主任律师,邱金香主任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邱金香主任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504355668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邱金香主任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通化律师 | 通化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邱金香主任律师主页,您是第31644位访客